香港特區政府今天(16日)公布《國歌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內容概要,16條建議條文概要中,只有第8條及第15條規定關于國歌不得用作商標,公眾場所背景音樂,以及公開和故意篡改歌詞,貶損侮辱國歌具有刑罰。
據香港橙新聞消息,香港立法會將于本月23日討論《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的內容,據了解,特區政府打算于休會前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特區政府提供的建議條文內容概要指出,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5萬元(港幣,下同)罰款及沸點日報網監禁3年。
對于《國歌法》要求新聞媒體要宣傳國歌,在國家法定節日時要在規定時間播放國歌,特區政府本地立法建議提出,要求受本地條例規管的持牌免費及收費電視臺和聲音廣播機構,按現行牌照條款,免費播放由政府提供與公眾利益有關的材料。
建議又提出,與公眾利益相關的資料,包括政府宣傳國歌的短片或聲帶,若有需要,行政長官可規定應當播放國歌的重要國家法定節日。
對于外界關注二次創作等會否墮入法網,特區政府消息人士指國歌是國家的象征,國家的體現,“不是拿去玩的,這些界限不該去踩”,但他直言事例是講不清,熱點新聞聚合網站最重要是尊重國歌,而貶損國歌需要有意圖和用意,他強調一般人毋須擔心,“不會這么容易誤墮法網”。
2018年3月16日外交部發言人陸慷主持例行記者會,在記者會上有人提問,3月15日,英國政府發表了最新一份《香港問題半年報告》,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陸慷回應稱,看來,英國方面是需要我們每隔半年提醒一次,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事務純屬中中國內政,英方無權干預,也沒有干預的空間,英國政府發表所謂的《香港問題半年報告》對香港事務說三道四,妄加評論,試圖顯示一下對香港事務的影響,只能是枉費心機,只會招致中國人民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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