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喬丹體育既中國喬丹體育公司與美國AIR JORDAN商標侵權案終于做出終審裁決,喬丹體育敗訴,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飛人喬丹”和“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件做出終審裁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據悉,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前身于1991年注冊“丹橋”商標,并于2000年將企業名稱改名為喬丹體育。2012年美國NBA著名球星邁克爾·喬丹以“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將喬丹體育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喬丹體育在多個商品類別上注冊的“喬丹”、“QIAODAN”等多項商標。
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在于姓名權,邁克爾·喬丹認為中國喬丹體育注冊使用的商標會造成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并以此申請撤銷對上述商標的注冊。喬丹體育代理律師認為喬丹本人的姓氏為JORDAN,這和QIAODAN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國一個普通的姓氏,很難認定中國喬丹體育與邁克爾·喬丹本人存在必然聯系,雖然喬丹本人擁有很高的知名度,但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產品商標方面擁有特權。于是,長達8年的商標之爭拉開序幕,復雜的官司從中級法院一直打到全國最高法院。
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
2014年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系列商標的注冊。
2015年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被駁回后,繼續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再遭敗訴。
2016年4月,商標權糾紛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喬丹體育注冊的78個商標中有3個違反商標法規定予以撤銷。
2019年10月16日,最高法審結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認為“商標沒有體現喬丹個人特征,不具有可識別性,因此不構成損害肖像權。”
但該案近期再起波折,裁判文書網3月26日公布的裁決書顯示,最高法撤銷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撤銷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于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并且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